涉嫌变相期货交易 上海联泰黄金被公诉
【2007.08.30 09:31】 来源:国际金融报
在短短两年内,以经销黄金制品为掩护、行变相期货交易之实,最终导致全国15个城市700多名投资者亏损近3000万元,涉案金额200多亿……
昨日,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公司”)5名高管涉嫌非法经营一案在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天的开庭审理。
五名被告“空手套白狼”
根据起诉书,2004年3月由第一被告王浩提议,经与被告人洪慧、金昌南、程蕾商议,通过上海市汇中注册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注册成立了联泰公司。
公司成立后,王浩担任执行总裁;金昌南担任副总经理;胡健南担任交易部主管;洪慧担任财务总监;程蕾担任行政工作。
尽管程蕾、洪慧、金昌南占有联泰公司的股份,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浩,王浩设计了一套以买卖黄金制品为名,实为进行黄金期货炒卖的经营理念,将联泰公司变为了非法经营的载体。
通过对外谎称该公司系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会员单位,具有代理个人黄金买卖业务资格,联泰公司吸引客户,非法经营个人黄金期货交易。
联泰公司采用标准化和约,规定以100盎司为一张买卖合同,客户可以“买涨”、“买跌”,并可以反向对冲操作。客户所有交易均报至联泰公司交易部。在这一买一卖的回合当中,联泰公司收取每盎司1美元的佣金。此外,由于时差关系,如客户参与国外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过夜,联泰公司还从中收取一定的过夜差额。
截至案发时,联泰公司共通过“变相期货交易”累计吸纳客户723名,累计收取客户保证金6900多万元。联泰公司的黄金交易总买入、总卖出金额均达到人民币119亿余元。在交易中,客户亏损累计达到2942万余元。
再次庭审
聚焦“变相期货交易”
在昨日的庭审上,控辩双方就“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以及涉案金额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
公诉人认为,联泰公司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开展期货业务,同时采用标准化合同的形式进行买卖,在期货交易中具有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的特点,这些都是“变相期货交易”的特点。因此,公诉人建议根据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的通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5位被告的辩护律师对此提出很大的异议。王浩的辩护律师认为,联泰公司的经营行为,并不属于期货经纪行为,也就不用得到证监会的批准。胡健南的辩护律师则辩称,该“函”到底是“解释”还是“认定”存在疑问,如果是解释,根据“解释分为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中国证监会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根本无权作出解释。
此外,金昌南的辩护律师指出:公诉人提出按照2001年的相关法律作出追究责任,但是2007年国务院已经颁布了《期货管理条例》,该《条例》里有对“变相期货交易”有清晰的认定。因此,在有新法可依的情况下,老法是否适用值得商榷。
此外,公诉人出示了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从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期间联泰公司期货交易的相关金额。公诉人表示,这些资料是从被告洪慧的账本和电脑记录资料中提取的,由于还有账外账,多渠道、多账户控制套现的可能,因此,审计下来的资金金额仍与实际金额有出入。
对此,被告辩护律师表示:不完整、不准确的数据,本身不足以作为承堂证供。而且在客观的会计师审计书中出现“多渠道、多账户控制套现”这样的主观意见,他们对公证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产生怀疑。
辩护律师进一步指出,审计中所提到的部分金额定义为“保证金”,但是,联泰公司在合同中从未提及“保证金”,而只是“预付款”与“订金”,因此,从侧面说明,联泰公司的经营行为并不是期货交易行为。
在昨天的庭审上,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昨日,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公司”)5名高管涉嫌非法经营一案在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天的开庭审理。
五名被告“空手套白狼”
根据起诉书,2004年3月由第一被告王浩提议,经与被告人洪慧、金昌南、程蕾商议,通过上海市汇中注册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注册成立了联泰公司。
公司成立后,王浩担任执行总裁;金昌南担任副总经理;胡健南担任交易部主管;洪慧担任财务总监;程蕾担任行政工作。
尽管程蕾、洪慧、金昌南占有联泰公司的股份,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浩,王浩设计了一套以买卖黄金制品为名,实为进行黄金期货炒卖的经营理念,将联泰公司变为了非法经营的载体。
通过对外谎称该公司系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会员单位,具有代理个人黄金买卖业务资格,联泰公司吸引客户,非法经营个人黄金期货交易。
联泰公司采用标准化和约,规定以100盎司为一张买卖合同,客户可以“买涨”、“买跌”,并可以反向对冲操作。客户所有交易均报至联泰公司交易部。在这一买一卖的回合当中,联泰公司收取每盎司1美元的佣金。此外,由于时差关系,如客户参与国外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过夜,联泰公司还从中收取一定的过夜差额。
截至案发时,联泰公司共通过“变相期货交易”累计吸纳客户723名,累计收取客户保证金6900多万元。联泰公司的黄金交易总买入、总卖出金额均达到人民币119亿余元。在交易中,客户亏损累计达到2942万余元。
再次庭审
聚焦“变相期货交易”
在昨日的庭审上,控辩双方就“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以及涉案金额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
公诉人认为,联泰公司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开展期货业务,同时采用标准化合同的形式进行买卖,在期货交易中具有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的特点,这些都是“变相期货交易”的特点。因此,公诉人建议根据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的通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5位被告的辩护律师对此提出很大的异议。王浩的辩护律师认为,联泰公司的经营行为,并不属于期货经纪行为,也就不用得到证监会的批准。胡健南的辩护律师则辩称,该“函”到底是“解释”还是“认定”存在疑问,如果是解释,根据“解释分为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中国证监会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根本无权作出解释。
此外,金昌南的辩护律师指出:公诉人提出按照2001年的相关法律作出追究责任,但是2007年国务院已经颁布了《期货管理条例》,该《条例》里有对“变相期货交易”有清晰的认定。因此,在有新法可依的情况下,老法是否适用值得商榷。
此外,公诉人出示了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从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期间联泰公司期货交易的相关金额。公诉人表示,这些资料是从被告洪慧的账本和电脑记录资料中提取的,由于还有账外账,多渠道、多账户控制套现的可能,因此,审计下来的资金金额仍与实际金额有出入。
对此,被告辩护律师表示:不完整、不准确的数据,本身不足以作为承堂证供。而且在客观的会计师审计书中出现“多渠道、多账户控制套现”这样的主观意见,他们对公证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产生怀疑。
辩护律师进一步指出,审计中所提到的部分金额定义为“保证金”,但是,联泰公司在合同中从未提及“保证金”,而只是“预付款”与“订金”,因此,从侧面说明,联泰公司的经营行为并不是期货交易行为。
在昨天的庭审上,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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