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合约十一期间最低保证金由5%调至7%
【2007.09.24 13:23】 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网站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07年“十一”休市前后对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作如下调整:
自2007年9月27日(星期四)结算时起,各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5%提高至7%;自2007年10月8日(星期一)结算时起,各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7%恢复至5%。
关于交易保证金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07年“十一”休市前后对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作如下调整:
自2007年9月27日(星期四)结算时起,各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5%提高至7%;自2007年10月8日(星期一)结算时起,各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7%恢复至5%。
关于交易保证金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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