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各合约十一期间最低保证金调至7%

【2007.09.25 15:39】 来源:郑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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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十一”休市前后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作如下调整:自2007年9月27日结算时起,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提高至7%;自2007年10月8日结算时起,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由7%恢复至原比例;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比例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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